发布日期:2023-12-20 09:19:11

现代教育技术与应用现代教育技术与应用:权威专家揭示关键要素

本文目录

  1. 什么是教育法和教育法律规范?
  2. 新中国成立后新时期教育目的内容是什么?
  3. 从学前教育的目标体系来看,什么是实现?
  4. 教育基本要素的决定要素?
  5. 教育法律关系包括哪三种?

什么是教育法和教育法律规范?

一、 教育法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 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新中国成立后新时期教育目的内容是什么?

1、培养“劳动者”是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总要求。 教育目的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回答培养什么人的问题。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出来的新人,绝不应是剥削者和寄生虫,人人都应以劳动为荣。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根本标志和总要求就是要把每个人都培养成为劳动者。但这里所说的劳动者既包括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也包括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是劳动者。把劳动者仅仅理解为体力劳动者是一种片面的理解。

2、要求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教育质量标准。 教育目的的另一构成部分是培养规格问题,即人才的素质结构和质量标准。社会主义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新型劳动者。

3、坚持教育目的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特点。 按什么方向培养人,这是教育目的的又一个构成要素。教育目的的方向性是教育性质的根本体现。社会主义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社会主义教育目的也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从学前教育的目标体系来看,什么是实现?

从学前教育的目标体系来看,活动教育目标是实现学前教育目的最基本的目的要素。

幼儿教育目标是根据教育目的并结合幼儿教育的性质和特点提出来的。

我国幼儿园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幼儿,它体现了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并兼顾幼儿教育的性质和特点。

幼儿教育目标的提法又与学校教育目标略有不同,如把“体”放到了第一位,这是因为在幼儿阶段,身体的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健全发展较以后各年龄阶段更为重要的缘故。

教育基本要素的决定要素?

一)教育者

“教育者”,简而言之就是从事教育活动的人。

(二)学习者

这里之所以使用“学习者”这个概念而不使用“受教育者”,主要原因是“受教育者”这个概念毫无疑问地将教育对象看成比较被动的存在,看成纯粹“接受教育者教育”的人。这种看法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三)教育影响

教育影响是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作用于受教育者的全部信息。既包括信息的内容,也包括传递和反馈信息的形式,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有人也称为“教育媒介”“教育措施”,但“教育影响”比之涵盖更广泛

四要素说:

即把教育活动的要素分为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和教育手段(教育活动方式)。

五要素说:这种观点认为教育是由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方法、教育内容、教育环境构成。

六要素说:这种观点认为教育的基本要素有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各种方式)、教育途径(渠道)和教育环境

教育法律关系包括哪三种?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2,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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